为了进一步优化北流市经济发展环境,促进经济建设 和壮会各项事业的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北流市的实际,特制定了有关到北流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。
一、积极为投资者做好各种优质服务
(一)根据北政发(1999 )4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,市政府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优先给投资者或投资企业解决所 需的各种用地。
(二)凡是投资者不需征地办企业;采用租赁方式的,如 租用闲置国有或集体厂房的土地;有关部门积极为投资者 解决租赁场地的有关手续。
(三)按北政发[1999)46号文规定,凡是投资者或投资 企业到北流创办企业的。业主办理的一切有关手续,必须 实行简化办事程序,为投资者提高办事效率。
1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务,必须符合法律、法规、 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。对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没有明确时限 要求的,属机关权限范围内的;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 办结。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
2、对外来投资者和外商和港、澳、台及侨商投资企 业的,实行“一站式”办公制度和一个窗口对外及一条龙 服务,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。
3、对投资者或企业所办的证照及有关手续审批必须 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宗旨。
4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积极为新办企业的生产、经营、 安全等提供生产指导、传授经验、人员培训、推广先进技 术等服务。
5、劳动、工商、房产、环保、企业局等职能部门做 到为企业上门服务,为企业提高办事效率,维护企业合法 权益,帮助企业制止“三乱”收费行为。
6、有关职能部门做到积极为企业解决有关存在问题, 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、宽松环境,为企业排犹解难。
7、积极引导和扶持投资者的企业健康发展。
二、按北政发(199 9) 46号文规定积极为投资者提供 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。
1、优先解决投资者投资办企业所需的各类用地。在 地价方百,根据地类等级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 用费,只收征地成本费,土地使用年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。
2、凡是使用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国有存量土地创办 企业的,属新征工业用地的,按最低的征地价格提供投资 者;租用土地办企业的,市财政参照所办企业当年上交税 金中属地方留成部分;给予适当租金补贴。
三、对新办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优惠政策
1、按北政发(1999 )46号文规定,对新办企业享受 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是: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明确规定 必须不可少的收费项目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 到企业中收取其他费用。
2、凡是属本市收取使用的行政性收费,减免权限在 本市的收取项目,一律按最优惠价收取或实行减免征收。
3、凡是可收、可不收约收费项目一律不收,凡是有 规定的收费项目,一律从低收取。
3、环保部门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,对扰民或远离城 区的生产厂家免收嗓音费。
5、公安部门对本市人口免收暂住费,外来人口减半 收取。
6、有关部门对新办企业三年内免收企业管理费和劳 动管理费。
7、电力部门对新办企业缓收用电配套贴费。
四、根据北政发(1999)46号文第四条规定,给予投 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奖励
1、对新办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, 奖金额为该企业实际人库税额的5%。
2、年纳税额在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上的,奖金额为 该企业实际入库税额的6%。
3、凡是到我市投资办企业的,同时执行国发(200 0) 33号文件(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太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)的第三条款的第二条规定,实行税收优惠政策。 (1)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,在一定期限内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。 (2)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定 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。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 电视等企业,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,三年减半征收。 ④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,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 及优惠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,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五、在北流建设最好的投资环境
(一)全市基础设施完备,如交通、通信、水电是比较完 善的城市之一。
(二)社会治安比较稳定,对发展经济有了很大保证。
(三)有相当廉价的劳力,对企业用人提供便利,,使企业 增效比较快。
(四)银行、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新办企业在信贷资金上 给予优先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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